学校章程 - 吉首大学

Source: http://www.jsu.edu.cn/xxgk/xxzc/index.htm

Archived: 2026-04-2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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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修订)
序 言
吉首大学是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省属综合性大学。2000年8月,吉首卫生学校并入,2002年10月,武陵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学校秉承“以人名校,以业报国”校训,弘扬“凤飞千仞,薪传八方”精神,艰苦奋斗,励精图治,为国家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为促进民族团结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学校已成为学科门类齐全、办学实力较强、办学特色鲜明的大学,是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湖南省高水平建设大学、湖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坚持“立足湘西、面向湖南、辐射全国、服务基层”办学定位和“综合性、应用性、民族性、师范性”特色定位,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综合实力,
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吉首大学”,简称为“吉大”,英文全称为Jis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SU。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学校设有吉首校区和张家界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
学校网址为
http://www.jsu.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为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办学。
第七条 举办者对学校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二)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或规定产生办法;
(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对学校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外部环境,保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办学结构,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及社会需要等,自主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健康,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致力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开展各类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科研创新,形成自身科研特色与优势,促进良好学术生态与优良学术传统的形成。
第二十条 学校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紧密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整体提升办学实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而积极向上的学术环境,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倡导学术平等,严格学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宣传与学术诚信教育,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积极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树立主动服务社会意识,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构筑社会服务平台,提高对地方和国
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人才优势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信息、设施、设备等资源开放机制,面向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社区服务和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着力培养具有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务实作风人才。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征和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
(一)为学生提供学习方法、科学研究、品德修养指导;
(二)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业、就业指导服务;
(三)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四)对学生依法进行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
(五)关怀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二)明确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职责,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学生代表可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
(四)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三十六条 在校预科生根据国家有关预科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校接受培训、进修、在职学习等成人非学历教育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贡献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条件和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法公平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建设发展以及关涉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关爱全体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聘任制与劳动合同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聘用非事业编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非事业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校内津贴分配、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落实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弘扬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外籍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享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议事程序等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首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运行及其他具体事项按照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依章程履行职能,统筹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校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和议事规则;
(四)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内部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工作机构、二级党组织;各工作机构、二级党组织依照设置原则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工作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工作机构职能。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教学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利用多方资源为学生与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校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吉首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十七条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驻吉首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九条 吉首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等,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督促会议决议和大会提案的落实。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团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学院和研究院所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和研究院所。学院和研究院所作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一般实行院所合一,特殊情况可独立设置研究院所等研究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议人员的聘任,对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策部署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把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任务的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组织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院长每年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第六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等。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学校可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强化财务运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建立预算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重大财务支出、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进行资产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综合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由学校依法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条 学校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保护校园文物。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
(一)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加强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广泛筹措教育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按照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支出不超出基金规模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
第八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依法对学校各种募集捐赠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后勤保障体系。
第八十四条 加强体育场(馆)、教职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维护。
第八十五条 学校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的社团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
(二)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三)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理事会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提供社会服务,争取社会支持。
第九十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文化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九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涵盖在办学历史上并入的学校)、或在学校接受3个月以上非学历教育的各界人士、或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或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人士。
第九十二条 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法依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事业,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为展翅飞翔凤凰图案,代表学校精神,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端为“吉首大学”中文标识,费孝通书写,下端为“吉首大学”英文大写。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费孝通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吉首大学校歌》,胡炳章作词,王立平作曲。
第九十七条 学校确定10月12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章程实施
第九十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章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修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章程的实施细则。
第九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章程校内执行监督机构,监督章程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等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监督机构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一百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上报湖南省教育厅申请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本章程。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进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修改,经学校党委同意后进行。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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