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 陕西中医药大学
Source: http://www.sntcm.edu.cn/hjzc/95281.htm
Archived: 2026-04-23 17:11
学校章程 - 陕西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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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来源:
陕西中医药大学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
发表时间:
2024-10-30 09:18:38
A
A
A
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
(
2024年修正
)
序言
陕西中医药大学创建于
1952
年,始称西北中医进修学校。
1959
年升格为陕西中医学院,
1961
年西迁咸阳,
1978
年被中共中央
56
号文件确定为全国
8
所重点建设中医院校之一,
1981
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004
年在陕西省西咸新区世纪大道建成南校区,
2015
年更名为陕西中医药大学,同年成为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
2017
年被列为陕西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2021
年成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
陕西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
学校
)
秉承
“精诚仁朴”的校训精神,坚持“质量立校、科技强校、人才兴校、文化铸校”战略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团结协作”四项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
和国际交流合作
等方面彰显出鲜明的办学特色,形成了立德树人、敬业求真的教风和励志博学、知行合一的学风,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培养了大批中医药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中医药大学,简称
“陕中
医
”;英文
译名
为
Shaan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
英文缩写
为
SN
UCM
。
第
三
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学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
第
四
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世纪
大道中段。现有南校区(陕西省西咸新区
世纪
大道中段)、北校区(陕西省咸阳市渭阳中路
1号)。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办学情况,依法依规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地、校区及布局。
学校
互联网域名为
http://www.sntcm.edu.cn
。
第五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
六
条
学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服务社会,深化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医药学术和教育国际化。
第
九
条
学校校训是
“精诚仁朴”。
第
十
条
学校以建设
国内
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
一
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
中心
,开展
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
文化传承创新
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
第十
二
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及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
三
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
四
条
学校
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
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中医药类学科专业,鼓励
协同创新、学科交叉和自由探索,
形成优势和特色。
第十
五
条
学校依法确定
和调整学历教育
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
。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
七
条
学校依法
颁发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依法授予学士、硕士
等
学位。
第十
八
条
学校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
三
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
十
九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依法确定学校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改革发展;
(五)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二
十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
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二)按照程序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薪酬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二
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
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依
法完善和实行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
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
依法
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党章党规
,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
平安
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
二
十
六
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
二
十
七
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
事项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委会
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
第
二
十
八
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
二
十
九
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依据《监察法》和所属监察委员会赋予职责权限对校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
三
十
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
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三
十
一
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
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等
相关
工
作。
校长办公会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三十
二
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
主要
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经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评定学校人才计划、科研项目,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审议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的方案;对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教师职务聘任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提出建议性决定。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
三
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制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
依法履行下列
主要
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等学位的决定;
(二)
审定
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事项。
第
三十四
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
三
十
五
条
院(系、部)等教学科研医疗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及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简称校团委)
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陕西中医药
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工作任务履行职责,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校团委
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三十九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是全体在籍本科生的学生组织,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是全体在籍研究生的学生组织。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受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全国学联章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和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民主管理的职权,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积极回应。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
四
十
二
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
、
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
履行
各自
职
责
。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校区设立派出机构,授权其就
校区
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
图书、档案、校史、网络与信息等
公共服务
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
教学、科
学
研
究
、
行政
管理
、
文化交流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系、部)的
管理
权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授权相应职权,确保其完成设定目标和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
四
十
八
条
院(系、部)、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
研究院、
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
四
十
九
条
院(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
制定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
制定并
组织实施学科
专业
建设、
师资
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
科学研究
和其他学术
活动;
(三)
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实施学生
教育
、
管理
与评价
;
(
五
)
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实施人员聘任与
教育
管理;
(六)实施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的分配;
(
七
)
在学校统筹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八
)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
九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
研究院、
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院(系、部)执行。
第五十条
院(系)级
单位
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院(系、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级
单位
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
五
十
一
条
院长(系、部主任)
是院(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院(系、部)
的人才培养、
科
学
研
究
、学科建设、
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
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
等
工作。
院长(系、部主任)向本院(系、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系、部副主任)协助院长(系、部主任)工作。
第
五
十
二
条
院(系
、
部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
、
部
)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
级
单位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
组织
会议
研究讨论后,
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
第五十三条
院(系、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院(系、部)教职工依法参与院(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
五
十
四
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简称附属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领导下的医疗工作和临床教学机构,附属医院的干部人事工作由学校、附属医院分层次管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学校直属制药厂是独立法人单位,是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实践为一体的现代化制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教职工
第
五
十
六
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
五
十
七
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
八
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民主管理
和监督
,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八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
享有
的
其他权利。
第五十
九
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
爱国守法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
二
)
尊重和爱护学生,
为
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三
)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履行岗位职责
,
完成岗位任务;
(
四
)
珍惜和
维护学校
声
誉
,
维护学校
利益;
(
五
)遵守
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
学术规范;
(
六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
履行
的其他
义务
。
第
六
十条
学校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
的
培养与培训,引导教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七章
学生
第
六
十
九
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
七
十条
学生
在校期间
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公平获得学习
深造
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
三
)在思想品德、
综合素质、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四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五
)依据
国家及学校
规定
的标准和程序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六)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
学校
民主管理
;
(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七
十
一
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和学
校各项
规章制度
;
(
四
)
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和利益;
(
五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六
)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
七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
其他
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
八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
九
)
法律、法规及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七
十
二
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
,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课外活动。学校
鼓励
、
支持
和指导学生
参加社会实践、
公益
服务
以及开展
勤工助学
、
自主创业活动
,
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帮助
。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八条
对于不具备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
七
十九条
学校
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务、资产管理与保障
第
八
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
收入
、事业收入
、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
和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职能机构和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
依法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责任制度
和审计监督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财经委员会,坚持勤俭办学
方针
,
努力节约支出,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
八
十
二
条
学校
国有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
八
十
三
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生态化现代校园。
第九章
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
八十
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
理事会,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
理事会
是学校的
非行政性咨询议事机构,依其章程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
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知名人士、著名学者、支持学校办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学校领导代表等共同组成。
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
八
十
七
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曾在学校学习或者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等均为学校的校友。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
第
八
十
八
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校友会依其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
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
九
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
和
徽章。
徽志是以绿色为烘托的圆形徽标,外部是校名的中英文全称,中心主体图案由手掌和银杏叶组成,代表学校以继承和光大中医药事业为己任。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
九
十
一
条
学校校旗以天蓝色和绿色为底色,上有校徽和中文校名。
第
九
十
二
条
学校校歌为《大医赋》。
第
九
十
三
条
学校校庆日为
5
月
22
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九
十
四
条
本
章程
的
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
九
十
五
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和修改
,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
第
九
十
六
条
本章程由陕西中医药大学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
九
十
七
条
本章程
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自
2024年7月23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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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来源:
陕西中医药大学
作者:
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
发表时间:
2024-10-30 09:18:38
A
A
A
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
(
2024年修正
)
序言
陕西中医药大学创建于
1952
年,始称西北中医进修学校。
1959
年升格为陕西中医学院,
1961
年西迁咸阳,
1978
年被中共中央
56
号文件确定为全国
8
所重点建设中医院校之一,
1981
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004
年在陕西省西咸新区世纪大道建成南校区,
2015
年更名为陕西中医药大学,同年成为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
2017
年被列为陕西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2021
年成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
陕西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
学校
)
秉承
“精诚仁朴”的校训精神,坚持“质量立校、科技强校、人才兴校、文化铸校”战略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团结协作”四项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
和国际交流合作
等方面彰显出鲜明的办学特色,形成了立德树人、敬业求真的教风和励志博学、知行合一的学风,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培养了大批中医药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中医药大学,简称
“陕中
医
”;英文
译名
为
Shaan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
英文缩写
为
SN
UCM
。
第
三
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学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
第
四
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世纪
大道中段。现有南校区(陕西省西咸新区
世纪
大道中段)、北校区(陕西省咸阳市渭阳中路
1号)。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办学情况,依法依规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地、校区及布局。
学校
互联网域名为
http://www.sntcm.edu.cn
。
第五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
六
条
学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服务社会,深化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医药学术和教育国际化。
第
九
条
学校校训是
“精诚仁朴”。
第
十
条
学校以建设
国内
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
一
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
中心
,开展
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
文化传承创新
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
第十
二
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及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
三
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
四
条
学校
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
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中医药类学科专业,鼓励
协同创新、学科交叉和自由探索,
形成优势和特色。
第十
五
条
学校依法确定
和调整学历教育
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
。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
七
条
学校依法
颁发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依法授予学士、硕士
等
学位。
第十
八
条
学校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
三
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
十
九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依法确定学校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改革发展;
(五)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二
十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
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二)按照程序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薪酬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二
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
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依
法完善和实行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
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
依法
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党章党规
,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
平安
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
二
十
六
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
二
十
七
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
事项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委会
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
第
二
十
八
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
二
十
九
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依据《监察法》和所属监察委员会赋予职责权限对校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
三
十
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
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三
十
一
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
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等
相关
工
作。
校长办公会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三十
二
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
主要
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及科研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经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评定学校人才计划、科研项目,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审议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的方案;对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教师职务聘任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提出建议性决定。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
三
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制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
依法履行下列
主要
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等学位的决定;
(二)
审定
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事项。
第
三十四
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
三
十
五
条
院(系、部)等教学科研医疗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及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简称校团委)
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陕西中医药
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工作任务履行职责,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校团委
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三十九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是全体在籍本科生的学生组织,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是全体在籍研究生的学生组织。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受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全国学联章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和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民主管理的职权,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积极回应。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
四
十
二
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
、
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
履行
各自
职
责
。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校区设立派出机构,授权其就
校区
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
图书、档案、校史、网络与信息等
公共服务
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
教学、科
学
研
究
、
行政
管理
、
文化交流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系、部)的
管理
权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授权相应职权,确保其完成设定目标和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
四
十
八
条
院(系、部)、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
研究院、
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
四
十
九
条
院(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
制定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
制定并
组织实施学科
专业
建设、
师资
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
科学研究
和其他学术
活动;
(三)
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实施学生
教育
、
管理
与评价
;
(
五
)
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实施人员聘任与
教育
管理;
(六)实施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的分配;
(
七
)
在学校统筹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八
)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
九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
研究院、
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院(系、部)执行。
第五十条
院(系)级
单位
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院(系、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级
单位
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
五
十
一
条
院长(系、部主任)
是院(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院(系、部)
的人才培养、
科
学
研
究
、学科建设、
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
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
等
工作。
院长(系、部主任)向本院(系、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系、部副主任)协助院长(系、部主任)工作。
第
五
十
二
条
院(系
、
部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
、
部
)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
级
单位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
组织
会议
研究讨论后,
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
第五十三条
院(系、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院(系、部)教职工依法参与院(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
五
十
四
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简称附属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领导下的医疗工作和临床教学机构,附属医院的干部人事工作由学校、附属医院分层次管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学校直属制药厂是独立法人单位,是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实践为一体的现代化制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教职工
第
五
十
六
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
五
十
七
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
八
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民主管理
和监督
,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八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
享有
的
其他权利。
第五十
九
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
爱国守法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
二
)
尊重和爱护学生,
为
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三
)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履行岗位职责
,
完成岗位任务;
(
四
)
珍惜和
维护学校
声
誉
,
维护学校
利益;
(
五
)遵守
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
学术规范;
(
六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
履行
的其他
义务
。
第
六
十条
学校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
的
培养与培训,引导教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七章
学生
第
六
十
九
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
七
十条
学生
在校期间
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公平获得学习
深造
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
三
)在思想品德、
综合素质、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四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五
)依据
国家及学校
规定
的标准和程序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六)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
学校
民主管理
;
(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七
十
一
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和学
校各项
规章制度
;
(
四
)
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和利益;
(
五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六
)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
七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
其他
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
八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
九
)
法律、法规及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七
十
二
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
,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课外活动。学校
鼓励
、
支持
和指导学生
参加社会实践、
公益
服务
以及开展
勤工助学
、
自主创业活动
,
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帮助
。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八条
对于不具备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
七
十九条
学校
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务、资产管理与保障
第
八
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
收入
、事业收入
、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
和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职能机构和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
依法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责任制度
和审计监督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财经委员会,坚持勤俭办学
方针
,
努力节约支出,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
八
十
二
条
学校
国有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
八
十
三
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生态化现代校园。
第九章
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
八十
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
理事会,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
理事会
是学校的
非行政性咨询议事机构,依其章程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问题进行
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知名人士、著名学者、支持学校办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学校领导代表等共同组成。
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
八
十
七
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曾在学校学习或者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等均为学校的校友。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
第
八
十
八
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校友会依其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
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
九
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
和
徽章。
徽志是以绿色为烘托的圆形徽标,外部是校名的中英文全称,中心主体图案由手掌和银杏叶组成,代表学校以继承和光大中医药事业为己任。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
九
十
一
条
学校校旗以天蓝色和绿色为底色,上有校徽和中文校名。
第
九
十
二
条
学校校歌为《大医赋》。
第
九
十
三
条
学校校庆日为
5
月
22
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九
十
四
条
本
章程
的
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
九
十
五
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和修改
,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
第
九
十
六
条
本章程由陕西中医药大学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
九
十
七
条
本章程
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自
2024年7月23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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